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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戈:统一大业,“台独”造就?战略布局,正常举动!

作者:田戈

来源:本站编辑部

来源日期:2017年03月17日

本站发布:2017年03月17日

点击率:2581次


本站看点(109

          

                

          

          崇毛新天地   复旦设新院

     由于名列选网上周文章访问量前5名的文章,我们在上期本站看点已作介绍,本期我们就率先学习来自观察网、名列选网上周文章访问量第6名、作者子政的《复旦大学为“超级五毛”成立研究院》。原标题为:这么多大牌“五毛”聚在一起,还商量着要批评中国的问题。这是一篇旧闻新看。全文如下:

周日(1122日)上午,连绵的阴雨暂停了脚步,阴霾的天空难得漏出光亮,在复旦大学光华楼东侧,一众中国研究院专家学者脸上洋溢着自信的笑容,照了张开张合影,而我也是难得有机会一览这些名气大大的五毛真容。院长张维为教授说,中国崛起到今天这个地步,我们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需要有咨政建言 的一流智库,需要培养一大批真正理解中国和世界的高端人才,需要产生原创性的中国理论和中国话语以清晰地解读中国
       
可是这么多中外大五毛聚在一起,中国研究院将来会实事求是地研究中国,还是成天讲中国好话?为中国政府脸上贴金?
       
他们是怎样变成五毛
       
香港中文大学的王绍光教授就是这样一位被贴上五毛标签的学者,他的致辞或许是最好的回答:我相信大家都是跟我一样被逼着步步走,但是不得不走。

  王教授表示,以前做的研究都是讲中国严重的问题,90年代初,有人出了本书,书名叫《The Coming Collapse of China》,这本书在台湾出现两个版本,一个封面是李登辉写的,称这本书讲了现实的中国,非常值得推荐;另一个封面上写的是,王绍光、胡鞍钢也持这种看 法。他们没有获得我们的同意,因为我和胡鞍钢那年写了一篇文章叫《最严重的警告》,也是讲中国的问题,他们就认为我们跟他看法一样——中国即将崩溃。这 时候我才意识到仅仅讲中国的问题不行,所以我从那以后会更多讲中国正面的东西。中国也有成就也有优势,不能点到为止,要把它说透说清楚,这就需要中国话 语。

  张维为教授的回国,也是被国内舆论形势逼上梁山。比张维为早10年归国的李世默是个大牌洋五毛,在致辞中回忆:五年前,在(上海的)武康路法国 餐馆与张老师吃饭,我对张老师说,中国话语已经在最最低潮,在外国写这些东西(指《中国震撼》书稿)当然好,但是根据地要被人家占领了,在外面打游击还有 什么用?张老师说,这个我们要管,这就像1950年的时候,周恩来总理对美国人传话,你没有越过三八线,我们可以不管,但是一旦越过三八线,我们中国就必 须管。我跟张老师说,你在法国、瑞士待得太舒服了,现在不是过三八线的问题,已经到鸭绿江边了。张老师一听急了,回法国把房子卖了就回来了,那是张老师雄 赳赳、气昂昂,跨过鸭绿江的时候,成为了海归。

  《江泽民传》的作者罗伯特·库恩也前来致辞。他为当代中国领导人写传记并获得了官方的认可,早已被某些人贴上洋五毛的标签。他虽然没有直接提及自己的 经历,但从幽默的致辞中也能看出些端倪:中国必须产生具有深度的思想家,我对中国领导人说,否则西方只认识两类中国人:习主席和夫人,还有就是异见人 士。虽然有点夸张,但我表明了自己的意思。

  可见,无论国内国外,舆论环境都促使这些学者意识到,时代需要更实事求是地表述中国,不能光跟在别人屁股后面讲问题。甚至自黑,进而自毁长城。

  张维为教授致辞

  不能光讲问题,也不能不讲问题
      
然而,他们也并不像外界某些舆论强加的标签那样,是只唱赞歌的五毛
      
曾经专讲中国问题的王绍光教授不忘初心既然是中国研究院,还得研究中国的问题,我们大家都心知肚明,中国尽管有很多成就,有很多优势,问题也是蛮 多的,所以我们也得深入地谈中国的问题,不管是对内、对外,成立一个高端智库并不是让你唱歌的,成立高端智库是要解决问题的。
      
北大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主任潘维是校园里一枚孤独的大五毛,潘教授也在致辞中呼应:我们不仅仅有先进的上海,还有落后的贵州,还有西藏,还有南部新 疆。这个故事你要展现给大家,大家才会更加信服。对于世界而言,也对于我们中国人而言,要讲幸福也要讲痛苦,没有痛苦,幸福是展现不出来的。
       
库恩指出,第一,中国要主动向世界传递信息,而不是被动反应,强硬反应有时会使问题恶化。第二,中国要做好准备,回答每一个问题,不是每个问题都有完美的答案,但没关系,不能因为敏感和不确定就回避或不承认,那是没有自信的表现。张维为教授就相信,没有回答不了的问题。
       
在经济学领域,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史正富教授与中国研究院研究员陈平教授也正视问题,对当下制造业主体部门整体垮塌的风险充满警惕:要跟重视战略新型产业同样程度地去重视主体工业部门的升级和竞争力的提升。中国是一个大国,单靠战略新型产业形式不可能立足,那不可能是一个10几亿人 口的经济部门,战略新型产业中国必须要搞,但是小马拉不动大车。
       
美国《全球主义者(Globalist)》的主编斯蒂芬·里克特(Stephen Richter)在国内的名气没有前面几位那么大,但在国际平台上,经常为中国发出客观的声音。然而,在致辞中,他也提出了忠告:我已经听到许多关于中 国制度的优势,比如它能起效是因为有选拔机制,但是欧洲的治理传统中也有选拔的元素。中国学者往往说西方如何如何,作为在美国的欧洲人,我要抗议,欧 美的差别很大。有些美国人显然由于体制竞争的原因忽视了中国的成就,但中国人不要认为全世界其他人也这样看中国,而要坚持面向世界,保持活力。我担心中国 将来会变得像美国那样自信,认为没有什么可以学的了,全世界都要按自己的一套来。我要给好朋友张维为教授布置家庭作业:要实现真正的全球化,研究 院要在高度动态化的环境中运作。

  研究中国,深耕中国,建立中国的话语与思想是中国研究院题中应有之义,但国际友人指出面向世界的问题同样重要。

  与会五毛都有丰富的对外交流经验,谈到中西语言隔阂引起的问题时,中央党校前副校长李君如化身段子手。比如英国外交部接到英国驻华大使报告,获悉 江泽民总书记提出三个代表,马上指示驻华大使,要必须搞清楚三个继承人是谁。又如有外国学者把科学发展观理解为科技立国,提问说胡锦涛是否放 弃邓小平的经济立国了。
   
当然,语词只是第一个层面。在此之上,则是如复旦大学苏长和教授所说的,跳出西方的话语权威,建立自己的学术话语体系,建立传播平台等等。
   
最后,这个许下宏愿的重点智库则是要产生真正的思想和思想家。在张维为教授看来,应该说西方的这个话语现在是非常全面的,但是它崛起的时候一些奠定的基 础——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卢梭的《契约论》等等——现在回头看这些实际上并不是十分成熟,也会找到不少问题。但是不管怎么 样,放在特定历史阶段,奠定了西方政治学或者经济学的话语基础。我想中国崛起到今天的这个地步,也应该产生自己的亚当·斯密,产生自己的卢梭。

  听了一整天学者的辩论交流,笔者对这些五毛有了新的认识。他们当年被迫无奈地跨过鸭绿江回国;他们忧国忧民,对现实中国并无盲目乐观;他们立足中 国面向世界,经常在海内外各种辩论场上妙语连珠,在学术上,他们从中国的历史经验与中国当代丰富的实践中吸收营养,一个个都既洋气又接地气,这样的大牌五毛学者聚在一起,让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风景独好,愿景可期。如它的LOGO所示,与中国一起,把道路越走越宽。

 


         中国向前行   “文革”不能返!


 名列选网上周文章访问量第7名的,是来自共识网、作余杰、发表于去年的《否定‘文革’,任重道远》。全文如下:

        我们把真话、真相留给后人,为的是告诉他们这样的悲剧绝对不能在中国的大地上重演。那么文革还会发生吗?这恰恰是我们最为担心的问题。虽然“文革”结束已经有40年了,但是这个40年里发生的许多事情在证明,这样的担心不是空穴来风的。

今年是“文革”被错误发动50周年,也是结束这场浩劫40周年。“文革”结束以后不久,中央作了一个“宜粗不宜细”的历史决议,对于“文革”做了结论,起到了暂时平息了争论的作用。那时整个国家百废待兴,要拨乱反正,要积聚力量搞改革开放。上个世纪的八十年代,对于文革的议论还很多,也出了不少的书刊。但是以后这段历史几乎成了“禁区”,以至于“文革”这两个字渐渐地在我们的脑海里消失了。所以,对于国家层面如何对待这个日子,我们不得而知。

“文革”,是我们中华大地上一场罕见的十年浩劫!什么是浩劫?就是大灾难啊!对于这段历史,如果我们装聋作哑、掩饰粉饰,采用掩耳盗铃式的态度,早晚是要自食其果的。今天,我们可以看到有人继续在为“文革”叫好,继续在为“文革”期间作恶过的人鸣冤叫屈。还有一些“文革”期间的做过坏事的人出来为自己鸣冤叫屈。特别是一些年青人中甚至对于什么是“文革”都不知道。这也难怪,在我们的教科书里、政治课上有没有专门讲述这个浩劫呢?这些问题的存在是我们的悲哀。是不是讲了这些事情会影响“伟大、光荣、正确”?是不是反思“文革”会影响“稳定”?当下社会发生的许多问题,你仔细去分析一下,“文革”的雾霾没有散尽。这是我们没有很好地反思和否定“文革”的结果。

所以,否定“文革”,任重道远啊!

我的发言主要讲两个问题:

第一、“文革”爆发50年的时候,我们能够反思些什么?

我们今天在座的都是“文革”的亲历者。我刚才了解了一下,90%的朋友还都有上山下乡的经历,就是“知青”吧。我们这代人如今基本上都已经退休了。这代人很特殊的。从我们的年龄段来讲,用以前时髦的话来讲是“生在新社会、长在红旗下”的一代。基本上都是1949年建立了人民共和国的时候来到这个世界上的。从我们成长的经历看,共和国建立以后发生的大事小事,我们耳闻目染。在我们开始懂事以后,遇到了“文革”。不读书了,整天在“革命”,那时叫做“造反”。我们这代人还有一个留给历史的符号:“红卫兵”,一个极不光彩的符号!留下耻辱的符号!

到了今天我们来反思“文革”,对于我们这代人来讲责任很大。

其一,我们是“文革”经历者。说到经历者,那时我们都是不到二十左右的青少年。伟大领袖要求我们要关心国家大事,把文化大革命进行到底。于是我们从不读书不上课开始,扫“四旧”、斗老师、大串联、上北京,接受伟大领袖的接见(共有八次);从打倒校长起步,到打倒市区一级的被戴上“走资派”帽子的各级领导干部,直到最终打倒刘(少奇)、邓(小平)、陶()等等,“战果”辉煌的红卫兵好不得意啊!一直到19687月底的时候,伟大领袖发怒了:现在是轮到你们小将犯错误的时候了。12月老人家一声令下,统统上山下乡,我们都跑去“修理”地球了。红卫兵在那一刻开始渐渐销声匿迹了。这以后经历了大大小小各种各样包含在“文革”大范畴里的小运动,例如批林批孔、批《水浒》、学习专政理论、批邓运动等等。一直到1976年的106日“四人帮”被抓了起来,“文革”被终止。从亲历者来讲,现在还活在这个世界上的人,我们这代人算“年青”的。这是自然规律嘛。老一辈亲历者不是已故了就是到了暮年了。“文革”期间在中国政治舞台上大起大落的人物们基本都离开了人世。在那个年代的壮年和老年人剩下的也不多了。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这些60刚过、迈向70的人是现在活着的“文革”亲历者。乘着我们脑子还清楚,还能够讲些话,还能够记忆起一些往事,应该站出来好好反思这场浩劫。等到“文革”被爆发60年的时候,我们还能讲些什么呢?对于我们来讲,时间不多了。

其二,我们是“文革”参与者。老一辈不说了,比我们小的一辈出生在60年代的那代人在“文革”的时候还是幼儿园里的孩子。他们虽然生在“文革”年代,但他们不是“文革”的参与者。“文革”爆发的时候,一下子把我们先前接受的教育激发起来了。阶级斗争,仇视敌人,保卫领袖,捍卫江山。一本《毛主席语录》会背得滚瓜烂熟,仿佛这个世界上只有这些才是“最高指示”,句句是真理。在1966516日以后,中国大地上发生的大大小小的事件中都有我们的身影。惨无人道地打死校长老师、灭绝人性地斗争所谓的“牛鬼蛇神”、毫无法纪地抄家游斗平民百姓、肆无忌惮地揪斗大大小小的当权派等等。还有吃饭不交钱乘车不买票的大串联、校园里打砸抢烧无恶不作的闹剧、一直到在中南海里揪斗国家主席等等。你可以说是伟大领袖支持的,他还赞扬我们的行动“不论在北京,在全国,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凡是同你们采取同样革命态度的人们,我们一律给予热烈的支持”。“说明对反动派造反有理。”(《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下册·中共党史出版社·768)。曾经的参与留给我们的是什么呢?自豪还是羞愧?光荣还是耻辱?我们反思了多少呢?道歉了多少呢?这应该是我们这代人在时间不多的时候一个最后的责任啊!

其三、我们是“文革”的受难者。为什么我们既是“文革”的亲历者(施暴者)也是受难者呢?对于我们这代人来讲,在那个年代一开始是被剥夺了继续读书的机会,尤其是当时还在小学里的即将毕业的学生。以后这些人在“文革”期间升入中学,基本没有读书。所以这些人戏称自己是“小学本科毕业生”。当红卫兵基本失去使用价值以后,全国有三届学生积压在学校里。造成新的进不来,老的出不去的局面。怎么办?城市由于“文革”的破坏,根本无法容纳这些学生。继续升学吧,中学与大学基本处于瘫痪的状态。从1949年以后的中国直到“文革”一直是计划经济年代,一个人从出生以后国家什么都把你管起来了。“文革”出现的这种状况,国民经济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了,国家已经无力负担起这些与共和国同龄的青年人的升学和就业了。怎么办?唯有农村这个“广阔天地”了。从19681221日伟大领袖发出指示以后到“文革”结束以后,全国有1600万的青年上山下乡。算起来从“文革”开始到结束,这代人基本再也没有机会读书学习了。所以在“文革”结束以后,社会上一些人称我们这代人是“文盲加流氓”。法国人潘鸣啸写了中国知青上山下乡过程的一本书,起名《失落的一代》。这个书名,我感到比较准确。所以,我们这代人既是“文革”的经历者、参与者,也是“文革”的受害者。很简单的一个道理,没有发生“文革”,我们会不读书吗?有人就此做了一个比喻:抗战时期,全国的学校还是在坚持上课。这个比喻对不对我不去论证。但是在“文革”期间全国的所有学校都停课了,那可是在没有爆发战争的情况下出现的。尝到这个苦果的是我们这代人啊!

其四、我们是对“文革”罪恶的觉醒者。在那个人妖颠倒的年代里,我们会记住那些清醒者。如遇罗克。早在1966213日遇罗克就在在《文汇报》上发表文章《和机械唯物论进行斗争的时候到了》,反对姚文元批判新编历史剧《海瑞罢官》。1966729日,北京的红卫兵贴出血统论的对联:老子英雄儿好汉,老子反动儿混蛋。横批:基本如此。后来横批改成“绝对如此”。19671月遇罗克的《出身论》,批判唯出身论的荒谬。在那个年代有这样的清醒者是难能可贵的,是极少数。从现在我们这代人许多的回忆中可以清晰地看到一个现象,到了19719·13林彪事件发生以后,许许多多人开始醒悟了。对这场“史无前例”的运动有了质疑、怀疑、抵触、反感。尤其是上山下乡的经历,使我们这代人看到了一个真实的中国。对照所谓“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有了自我的思考,有了觉醒的意识。否者怎么会在1976年的四·五天安门广场演出一场反对“文革”的好戏呢?怎么会在当年106日抓捕了“文革”红人“四人帮”以后欣喜若狂呢?就“文革”历史看,林彪事件发生,已经标志着这场运动的失败。十年“文革”过去以后,尤其是在八十年代,当我们这代人中间一些人再次走进阔别多年的大学课堂的时候,当我们再次回到生我养我的城市以后,当我们重新走上新的就业岗位的时候,一是庆幸有了新生,二是无比憎恨十年浩劫。我们是整整被耽误了十年的一代人啊。人生有几个十年呢,谁又叫我们遇上了呢?是命运?那时,从上到下对于这场浩劫开始了反思。党中央形成的《决议》对于这场运动给予了否定!承认了这是毛泽东晚年的错误。

但是,一纸《决议》并非解决了问题。一个历时十年发生在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的浩劫绝非是靠一纸决议就万事大吉了。尤其是在以后的改革开放年代里出现的种种问题,一些赞美“文革”言和行沉渣泛起了。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呢?不是已经有了中央的《决议》了吗,不是在庄严的人民大会堂开会的时候早就把它否定了吗?这些对“文革”唱赞歌的言行是在挑战共产党的权威还是在帮倒忙呢?

还是自身的原因。否定不彻底,反思不到位。由此造成了亲历者稀里糊涂“好了伤疤忘了痛”;后来者误读历史陷入迷茫之中。《共识网》今年218日转发《凤凰评论》采访近代史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马勇的文章《文革十年浩劫的最大教训是什么》。马勇认为:“第二次文革”的担忧,也并不是空穴来风,其实如果从意识形态看,我们可能一直走在文革或文革式的道路上,意识形态一直是中国发展的困扰。

   这绝不是危言耸听!

第二、“文革”爆发50年的时候,我们能够做些什么?

讲了这么多,那么我们这代人在今年“文革”被爆发50周年的日子里应该做些什么呢?说得更加直白一些,这是我们这代人最后的责任!我有三个建议:

第一、讲真话,留真言。我们都记得在“文革”结束以后巴金老人说要讲真话,在当时引起了很大的震动。因为在“文革”期间讲假话太多了,这种讲假话之风到了今天越演越烈了。这也是“文革”阴魂不散的表现之一。在“文革”被爆发的50周年之际,我们需要有勇气来讲真话。为什么?这是因为近些年来“文革”的话题越来越受到限制。你一说起这段历史,弄不好就会给你带上一些帽子(也是“文革”遗风)。诸如历史虚无主义、意识形态领域阶级斗争新动向、企图如何如何等等。剩下只有高唱赞歌,大讲“正能量”了。真实的“文革”历史不许讲,反而唱“文革”赞歌的歪风大行其道。举个例子,我比较关心知青上山下乡问题。最近就看到有位曾经的知青在看到春节期间一则上海女孩子不愿嫁到江西农村的新闻以后大为感叹,(不久被证实是假新闻)居然引发出如何看待“文革”期间上山下乡的问题。他讲:“把上山下乡说成是文革的产物,这是站不住脚的。”在他的眼里,这是别有用心的。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在实质内涵上,“文革”期间发生的上山下乡运动是个客观存在。否定了“文革”,当然包括在这场运动中所产生的所谓的“新生事物”,其中就有上山下乡。怎么到了这些人的嘴里变成了一个问题。还滑稽可笑地打了这样的比喻“上山下乡与文革的关系,用一句形象的话来说,就像今天的情人节刚好遇到春节,没有什么谁产生谁的问题。”这些曾经经历了“文革”上山下乡的个别亲历者留下的是谎言。一个人对于过去的记忆,是有选择性的,这是反映了他对于过去、现在以及将来的看法。如此颠倒是非反映了这些人的是非观绝对有问题。

我们说的讲真话,一定要准确地记载当年的真实。“文革”把我们全部卷入了进去,绝大多数人既是受害者,也是迫害者。在“文革”结束以后,许多的讲述都是讲自己如何受迫害的,很少看到讲自己如何迫害他人的。似乎那时个个都是反对“文革”的英雄,这就留给人们一个影响:这么多的人早就觉悟了,“文革”怎么可能会蔓延到全国?怎么会长达十年呢?所以我们的后人会产生误解,当年疯狂的“造反”变成了紧跟领袖的忠实行为,是与党中央保持的一致;斗争所谓的“走资派”演变成为当今的反腐斗争了,原来这些当权派是该斗争的;甚至运动初期学生可以毫无节制地跑遍全国的大串联,变成了浪漫开心的节日了。留下的谎言和假话只能给我们的后人留下“文革”没错的结论,这是何等可悲的事情啊。

现在已经很难看到冯骥才先生撰写的《一百个人的十年》(时代文艺出版社)这样的好书。冯先生在再版后记里有这样一段话:“我徒然想到巴金先生对于建立‘文革博物馆’的倡议。这充满作家良心的倡议里包含着为子孙造福的渴望。但由于上述那些荒谬的误解,它同样被淡化,被搁置,被冷处理了。上海作家赵丽宏发现年轻的一代对于仅仅结束10年的中国历史最大的悲剧一无所知,我们难道还不应该敲响这警钟吗?只有叫后代人知道过去的一切,他们才会更透彻认识到现实的一切,不迷失于身边纷杂的生活里,知道做什么和怎么做,把个人的人生信念和人类生存的永恒真理相统一。”

可惜,我们做得很不够,做得还很少。

第二、讲历史,留事实。我们一直在纠结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有关于“文革”的话题变得讳莫如深。现在有关“文革”的研究以及成果,在港澳台和国外很多。有的国内学者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成果(书刊)只能跑到港澳台去出版。国内的出版社生怕惹上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是很难理解的问题。因为对于“文革”已经是有了历史决议的,是定论的事情,是被否定的历史。为什么研究“文革”会成为禁区呢?我们老是讲人家的教科书歪曲历史真相,那么看看我们自己的教科书里讲这段历史,教育后人警惕“文革”悲剧重演有多少呢?我们应该实事求是嘛,不应该一遇到具体的问题就把这个实事求是的灵魂忘记了。例如,我们习惯于高唱辉煌60年、辉煌70年,叫做“正能量”。但是我们认真地研究历史的时候,就会发现历史不是唱歌演戏那么简单。几句动人的歌词和乐曲就可以涵盖一切了。“文革”十年占据了这段历史,不能回避。一个可敬的民族是绝对不会回避自己曾经的历史的。刻意回避历史真相,用“文革”期间狠抓阶级斗争的办法(所谓的意识形态阶级斗争)来对待严肃的历史真相,这才是真正的历史虚无主义!

举个例子。关于“文革”期间知青上山下乡运动到底要不要否定,争论一直很大。典型的就是先前在曾经有知青经历的人群中争论不休的“有悔”与“无悔”。对于这些历史问题,需要进行在事实基础上的研究。前不久上海的复旦大学举行了一个会议,专门通报了知青上山下乡问题的研究获得了国家立项,这是件好事嘛。至于专家学者们最终的研究成果如何,我们可以等待。能够立项至少说明国家层面的重视,能够开展研究总比不研究好!就这样一件事情,立即遭到了个别人的非议。有人得知以后立即说:“不要一看知青研究课题获得国家立项就是好。不要看表面现象,要看谁在做这个课题,他们究竟要做成什么?”究竟要干什么呢?他为什么要极力反对呢?在他的后续讲述中对于课题的研究人员进行了诋毁。说研究人员曾经讲过:知青运动是“文革”的产物;否定“文革”必须彻底否定知青上山下乡等等。他认为这些研究人员收集了大量控诉上山下乡运动迫害知青典型例子等。所以他认为,这些研究人员长期霸占知青运动话语权“是要借国家政府的名义,让他们的否定上山下乡的理论上升为国家理论,国家定论。历史虚无主义者的手法也在不断变化发展,手段也在与时俱进。”最后,这位“反对者”以“文革”期间的习惯语言说:“我们应该高度重视他们的新变化,密切关注他们的新动向。战斗仍在继续并正无穷期。”

我为什么举这个例子呢?它在说明几个问题:一是要坚持用历史事实说话。虽然国家层面对“文革”期间的档案至今没有公开,但是在“文革”结束以后的40年,还是在民间留下了大量的资料(包括国外的)。我们要在这些事实材料上进行认真的分析、鉴别、研究。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二是对于这类“反对者”完全没有必要理会。最好的办法是用事实,即研究成果来回答他们的质疑。在事实的基础上产生结论。三是说明类似的“反对者”的存在,客观上在告诉我们:否定“文革”,任重道远!

第三、讲感受,留后人。就像我以上说的,我们剩下的时间不多了,应该抓紧时间留下真话。在“文革”被爆发50年的时候,应该想一想我们每个人其实都有一个自己的“文革”故事。这些故事既有惊天动地的篇章,也有平平淡淡的小事。但是万变不离其:“文革”必须否定,这是一条底线。那些在为“文革”唱赞歌的人,那些言行是不是在“妄议”党中央当年通过否定“文革”的决议呢?对于研究“文革”,举起了“敌对势力忘我之心不死”的大棒,那么对于这些“妄议”则眼开眼闭,最终的结果是将历史的假象留给了我们的后人。

我们把真话、真相留给后人,为的是告诉他们这样的悲剧绝对不能在中国的大地上重演。那么文革还会发生吗?这恰恰是我们最为担心的问题。虽然“文革”结束已经有40年了,但是这个40年里发生的许多事情在证明,这样的担心不是空穴来风的。重庆“唱红打黑”的造势是最为明显的一例。好在今日的世界、今天中国已经不是那个封闭的社会了,这样的闹剧只是昙花一现而已。但是今日依旧存在官民的对立现状,依旧存在类似的“个人迷信”的造神文化,依旧存在“阶级斗争”、无法无天的思维,依旧存在种种“文革”的雾霾。这些问题足以说明不认真反思的后果是多么严重。它会撕裂一个民族,撕裂一个国家。为此,我们还等什么呢?还期盼什么呢?还是要靠自己起来,讲真话、留真相!

我们这代人是经历了文化大革命政治斗争的暴雨骤雨的,对于中国社会和现有体制的弊端有深切了解。尤其是上山下乡十年,经历坎坷。这些经历对于我们正视中国社会的苦难,思索中国的政治和社会问题有很大的帮助。今天我们在这里研讨“文革”,我们可以从“文革”期间发生的上山下乡研究开始。因为这是我们亲身经历,有着切身的感受的经历。这些年来,我们回忆农村的生活很多很多,但是真正从“文革”角度来研究知青上山下乡运动的不多。“文革”期间的上山下乡与“文革”前的上山下乡虽然有所区别,但是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只是到了“文革”时发展到了极端了。在这样的极端下,出现了许多咄咄怪事。这些怪事集中暴露了“文革”的不是!这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也是研究“文革”问题重要的一环。

一起努力!

 

        国之宪法  护人之法?


名列选网上周文章访问量第8名的,是来自《浙江学刊》2011年第6期、作者余军的学术文章《论宪法中的“人的形象”》。

内容提要:当代西方宪法人权理论以“个人主义”与“人格主义”人权论为其两大典型,前者以美国联邦宪法为代表,后者则是战后德国基本法确立的人权理论。前者通过“自由的镜头”观察人、后者则以“尊严的镜头”观察人,并在宪法上塑造出两种截然不同的“人的形象”。“个人主义”人权论以个人自由为其至高价值,在“个人自治”与“自我决定”、隐私权、行为自由与表达自由等权利保障领域,呈现更为注重防御政府的单一维度;而“人格主义”人权论则以人性尊严与人格自由发展为核心价值,在上述权利保障领域以人格关系为框架建构权利的具体内涵,强调在实现人的固有价值的同时,以社会责任与义务约束个人的自由,寻求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融合性。两种人权理论体现了西方宪法上关于自由主义和个人价值两种不同的诠释进路。

对于西方的人权理论,我国公众舆论乃至诸多宪法学者往往将其贴上“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甚至是“与集体主义相抵牾的个人主义”之标签,而对其中的分支流脉则缺乏深入了解。事实上,西方人权理论并非“铁板一块”,那种极端推崇个人价值的权利论系美国宪法中人权理论。当下西方的宪法人权理论以“个人主义”与“人格主义”人权论为其两大典型,前者以美国联邦宪法为代表,后者则是战后德国基本法确立的人权理论。两种人权理论基于各自的核心价值对“人”进行设定,建构两种具有共同本质、但却风格迥异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并在宪法中塑造出两种具有鲜明“个性差异”的“人的形象”(individualimage)。21世纪被西方学者看作是一个“宪法人”(constitutionalperson)的时代,因为在宪法的有效保障之下,个人可以依凭其基本权利塑造自己的生活世界与社会关系,从而追求人格的自由发展或幸福生活。[1]反之,宪法所描绘的“人的形象”,亦可以视为特定宪法秩序中个人与国家、社会关系的“缩影”。对宪法中“人的形象”的探究,[2]实际上是一个对不同人权保障理论特有“精神”与“气质”的展示过程。本文尝试以宪法人权理论中的人格概念的三个层面为视角,对美国联邦宪法与德国基本法所塑造的“人的形象”进行比较与分析,廓清两者之间的异同,阐释“个人主义”人权论与“人格主义”人权论在具体的权利保障机制中所体现的共同特征与分殊。本文的分析过程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当代西方人权理论对自由主义与个人价值的两种不同的诠释进路,而且也可以指向如何建构中国宪法人权保障理论基础价值的思考。

一、西方宪法中两种不同的“人的形象”

(一)“自由、独立的人”---“个人主义”人权论对人的设定

在思想史谱系上,美国联邦宪法中的“个人主义”人权论乃是一种以古典自然权利理论、英国宪政主义传统为历史性框架,并且吸收了新自然法学理论的权利论。[3]它以“个人自治”、“平等对待”与“个人尊重”为核心内容,立足于古典自由主义独立、自足的“人的形象”,[4]兼收新自然法学以道德哲学为基础的权利观,属于“立基于社会的独立个人与国家二元对抗的个人主义的权利论”。该人权理论强调立足于社会的个人与国家的对抗关系,以及在此构造之中的独立、自足的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与自由。按照美国学者EdwardJ.Eberle的描述,这种人权理论在宪法中塑造了一个坚强的(hardy)、自力更生(self--reliance)的、“独行侠”(loneranger)式的个人形象。[5]此种意义上的“宪法人”可称之为“自由、独立的人”,这是一种原子主义的(atomistic)、自我中心的(egoistical)的“人的形象”,它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首先,自由是个人生活领域的至高价值,其要义在于个人对政府的防范、排除政府的控制或干涉。这种在个人与国家的对抗关系中实现个人自由的观念乃是美国社会传统的针对公权力的“不信任主义”宪政文化的具体表现。[6]

其次,在排除政府控制和干预的前提下,自由意味着个人选择的自由(freedomtochoose)、个人依其所愿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个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追求并实现属于自己的自由与幸福生活。于是,自治(Autonomy)与自由(Freedom)便成为个人生活领域的首要目标。自治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在于个人私域对于国家权力的排斥与防范,其次是在生活领域中个人的“自我选择”和“自我决定””。[7]

第三,个人与国家对抗的基础关系中还包含着国家对于个人的“平等对待与尊重”。“平等对待”被赋予了反对种族歧视与性别歧视、少数族群权利保障以及要求政府保证社会福利系统中的公平待遇之涵义。受新自然法学派理论的影响,“个人之尊重”往往与“平等对待”联系在一起加以解释,即“平等的关怀和尊重原则”。在美国崇尚个人主义的宪政文化中,个人价值与个人能力受到了极大的推崇,“个人自治”的前提条件在于——相信个人能够对自己利益的作出最佳的选择与判断。[8]因此,“个人之尊重”包含了要求国家对于个人价值与个人能力、个人的选择与判断的尊重。

(二)“自我实现的人”——“人格主义”人权论对人的设定

与美国宪法上的“个人主义”人权论不同,战后德国基本法确立的“人格主义”人权论虽然也以“个人自治”与“自我决定””为核心内容,但与前述英美传统中的个人主义不同,乃是一种“较重视个人与社会融合关系”、“亲自承担责任”的权利理论。[9]这种以世俗自然法、基督教自然法与康德哲学为理念支撑的人权理论,一方面将以“个人自治”与“自我决定”为内涵的“人性尊严”奉为圭臬,另一方面则以道德义务与社会责任约束个人自由,强调在“社会一体性”中的自我实现与人格的全面发展。因此,“人格主义”权利论所塑造的宪法中的“人的形象”并非原子主义的、自我中心的孤立个体,而是需承担针对他人与社会的责任,力求个人与社会的协调性以及精神上与道德上的自我实现的个人。[10]此种意义上的“宪法人”可称为“自我实现的人”,这是一种强调在个人与社群的融合关系中实现“人性尊严”与人格发展的“人的形象”。其特征可以概括为:

首先,“人性尊严”是个人生活领域的至高价值,其核心内涵是个人的自治与自决,即个人在自己的自由权利范围内,具有自治自决之高度自主性。这与美国宪法上“自由、独立的人”一致。但不同的是,“人性尊严”的实现以个人与其所在团体之间的“价值交互关联性”(Wertwechselwirkung)与“宪法客观价值秩序”为基础,而不是个人与国家对抗中的自治与自决。[11]

其次,在个人自治与自决的前提下,“人性尊严”所彰显的个人价值必须在以“人的本质”为基础的“人类生活秩序”中实现。所谓“人类生活秩序”,是指既包含着个人生活中物质的、身体的“世俗生活”层面的内容,也包括宗教的、道德的“精神生活”层次的内容,应理解为“在所有生活领域中人的全面存在”(menschlicheVollexistenzaufallenLebensbereichen),这实际上可用西方宪法理论中宽泛的“人格”概念(将人视为包含精神、道德层面与外在、物质层面的理性存在之人格概念)予以概括。[12]而个人自由在生活秩序中的实现则必须受到社会责任与对他人的义务之约束,以达至“个人与社会的融合关系”,其终极目标在于实现人格的自由发展与人格的完整性(integrity)。[13]

二、两种“人的形象”之比较:基于人格概念的三个层面之展开

尽管上述两种人权理论在宪法上塑造的“人的形象”呈现出一定的差异,但若从人格要素的角度考察,无论是“独立、自由的人”或是“自我实现的人”,实际上都是以前述宽泛的人格概念为框架,对于人在各个生活领域中的重要利益进行规范与保障而形成的“宪法人”形象。这一特征在德国宪法中尤其明显,并集中体现在具有多种面向与辐射效力的“一般人格权”概念。美国联邦宪法虽未明确提出人格或人格权,但正当程序条款的“任何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之规定,被认为隐含了人格的陈述、为其人权规范领域提供了基准。[14]尽管美国宪法在人格概念的法律陈述上与德国《基本法》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但并不能掩盖其基于人格概念的不同层面展开权利保障之实质。因此,对于西方宪法中“人的形象”的解读,必须将其置于“人格”概念的框架之中。这种宽泛的人格概念,可从以下三个相对独立、但又相互交叠和关联的层次上进一步展开:

1、作为人格核心领域的“自我设定”(self-definition)与“自我认同”(self-identity),宪法上与之相对应的权利保障领域则表述为”个人自治”(personalautonomy)与“自我决定”(self-determination)的权利或自由;2、人格内在精神层次上的自由,即内在自由(freedomofinnerworld),与之相对应的宪法权利保障领域则为思想自由、信仰自由等内容;3、人格外在层次上的外在自由(freedomofouterworld),宪法对这项自由的保障体现为表达自由(freedomofexpression)与宽泛意义上的行为自由(freedomtoaction)(包括个人成为各类社会关系主体所必须的各种行动上的自由,如营业自由、工作自由、一般行为自由等等)。“自由、独立的人”与“自我实现的人”之形象,其共性与差异亦体现在上述三个层次的权利保障之中。兹详述如下。

(一)人格核心领域

作为人格概念核心领域的“自我设定”与“自我认同”,反映在宪法语境中,则被称为“个人自治”与“自我决定”的权利与自由。“个人自治”与“自我决定”意味着“每个人按照自己的愿望塑造自己的生活”,成为自己生活的主宰者。[15]无论是“自由、独立的人”或是“自我实现的人”,均以“个人自治”与“自我决定”为其生活领域的核心内容,这是两种“宪法人”形象的共同之处。对于“个人自治”与“自我决定”具体规范机制的诠释,两国宪法均以堕胎、避孕、生育权、姓名选择权与性别选择权等判决体现出来,即通过对关涉个人生活领域中重要事项的权利与自由的确认,进而保障个人塑造自己的生活世界与生活状态的选择权与决定权。无论是美国宪法或是德国基本法,都将这一权利视为人的生活领域最为根本、最为核心的要素。然而,“个人主义”人权论与“人格主义”人权论在基础价值上的差异也使得其所塑造的“人的形象”在人格核心领域呈现出明显的差异。

就德国宪法上的“自我实现的人”而言,“个人自治”与“自我决定”并不是在其生活自治领域“孤立的选择”,尚须顾及“人性尊严”所包含的人格完整性与人格自由发展之价值。个人塑造自己的生活世界与生活状态的自由必须体现在个人与社会共同体的关系之中,是一种受到责任约束的自由。因此,作为“自我实现的人”之人格核心领域的“个人自治”与“自我决定”必须在“双重维度”下予以理解:

一是人格内在的、自由的发展之维度,它关注的是个人选择的结果对于人格健康、个人幸福的作用;

二是人格发展的责任维度,它聚焦于个人选择须承担的道德义务与社会责任,强调人格发展与社会共同体关系的协调。[16]

上述特征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有关判决中体现出来,并逐渐形成了一个在人格核心领域有着丰富内涵的“自我实现的人”之形象。在TransexualCase(变性案)的判决中,联邦宪法法院认为:人性尊严与人格自由发展决定了个人对于自己的性别具有选择权,以协调其生理与心理的构成;有关性别信息的法律规制并不能限制这项权利,个人性别选择的终极目的在于追求“心灵与肉体的统一”,这才是“个人自治”中的决定性因素。[17]而在RighttoHeritage(继承权案)中,法院认为个人对于自己生理遗传信息的发现有助于实现人格自我发现(self-discovery)与心理健康的价值。[18]在此类案件中,法院强调的并不仅仅是个人选择的自由,其中心在于选择的结果对于生活质量与人格健康、发展的影响。另一方面,法院还重视个人选择过程中自我责任和社会义务的承担,如在TransexualCase(变性案)判决中,法院宣称:“个人可以依其所愿决定其私人事务,并塑造其自我负责的个人命运”;在NameChangeCase(姓名变更案)中,法院认定个人选择自己姓名的权利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但须受到社会团体的习惯之限制。[19]上述判决体现了德国宪法上“自我实现的人”所享有“个人自治”是一种整体性人格概念之中的权利,其中不仅具有个人自由选择、自我决定之内涵,而对个人责任的强调则为自由设定了适当的尺度。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联邦宪法“自由、独立的人”在“个人自治”与“自我决定”方面则显得较为简单,呈现出一个以防御政府为重点的“单向维度”:“个人自治”与“自我决定”是一种排除政府干预前提下的个人自由选择和决定权,至于选择的结果对于个人生活质量与人格健康的影响则在所不问;另外,“自由、独立的人”强调个人与国家二元对抗的个人主义立场也使得个人责任与社会义务观念在其“个人自治”理论中并无立足之地。[20]这一特征尤其体现在著名的格瑞斯沃尔德诉康涅迪克州(Griswoldv.Connecticut)一案的判决之中。

该案被认为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次较为系统地阐述了美国人权理论中的“个人自治”理论。道格拉斯大法官在此案中推导出的“自我决定权”(arightofprivacy)首次在宪法上确立了一个排除政府干预的、关于个人生活重大事项的自我选择与决定的领域,[21]它涵盖了生育、避孕、结婚以及抚养孩子等事项。哈兰大法官在此案的赞同意见中则提供了另外一种关于“个人自治”的论证模式,他以正当程序条款中的自由概念来解释“个人自治”的领域。在哈兰看来,“个人自治”乃是个人自由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在不受干预的自由范围内,每个人都可以对影响本人生活的重大决定进行设定(define)。这种“个人自治”与“自我决定”理念在于强调“个人自治”领域排除政府干预的“消极”面相以及对个人自由的尊重,而对自治领域中自我选择或个人自由的本质内涵着墨不多。[22]尽管最高法院在某些判例中亦会论及个人选择自由对于个人尊严的重要性,[23]但这并非德国宪法上强调个人与社会关系一体化的人性尊严,其落脚点仍然在于个人主义意义上的意志自由与自我实现。在美国宪法上,个人的尊严仅仅意味着选择的自由。

(二)内在自由层面

内在自由层面意味着个人作为纯粹的“精神存在”,对于自己的内在精神世界(包括思想、信念、情感、欲念等)具有终极意义上的自主权,并使之成为个人生活领域内在的“庇护所”(sanctuary)。[24]人格的内在层面,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

其一,个人具有选择从外部世界隐退(retreat)的权利;个人具有不受干扰地专注于自己的内在意识或内在精神层面的发展之权利,这在宪法文本中的规范表达即为“思想与良心的自由”或“宗教信仰的自由”;当然,个人也可以选择积极地参与外部世界的活动,从而导向人格的外在自由层面。

其二,个人可以选择使自己的思想、信念、情感及欲念或其他个人特征、私人领域处于保密状态,甚至把它们作为不可侵犯的人格领域,由此便产生了宪法上的隐私权(privacy)保障;[25]个人也可以向外部世界或者部分社会成员展示或表达自己的思想、信念、情感及欲念,从而与人格的外在自由层面发生勾连,属于表达自由的保护范围。

内在自由的核心内涵在于——个人内在的精神世界、私人领域的不受侵犯性,其实质是关于这个领域的保护与发展的问题。美、德两国宪法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较大的共通性。德国宪法中的“自我实现的人”,其人格内在自由层面的要素可表述为“不可侵犯的私人领域以及个人最终的‘自治领域’(ultimatedominion)”,在这个领域中,“个人可以依其所愿塑造自己的生活”。[26]而美国宪法上“自由、独立的人”的人格内在层面自由则可以较为简洁地表述为“文明人最为看重的独处的权利”(Righttobealone)[27]尽管表述方式不同,但在权利的保护基准和保障领域上却具有相当的一致性。例如,两国宪法对于“思想与良心的自由”或“宗教信仰的自由”分别采用保护程度最高的“强烈内容审查”(intensiveInhaltskontrolle)基准或“严格审查”(strictscrunitytest)基准。[28]在隐私权的保护方面,两国宪法均对于离婚、私人会话、免于诽谤的个人名誉等私人事项均给予保护。然而,两种人权理论基础价值上的差别,仍然使得它们所塑造的“宪法人”形象在内在自由层面呈现出显著的“个性”,这主要体现在个人隐私权的保障领域。

在隐私权保障领域,美国宪法上的“自由、独立”的个人形象,具有明显的“外在导向”(outer--orientation)特征——着重于私人领域对于政府干预的排除,强调私人领域外在的、防御政府的面相,而对于所欲保护的私人领域的内涵或具体内容则不作细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没有对隐私权的保护领域给出明确的内容,而是以对政府“消极”防御的方式大致划定了一个保护范围。塞缪尔.沃伦(SamuelWarren)和路易斯.布兰迪斯(LouisBrandies)在其大作《隐私权》中建构的以人格为核心的隐私权概念——即“不可侵犯的人格权”或“作为个人豁免权的人格权”,[29]并没有被宪法理论所充分吸收,只是借用其“独处的权利”(righttobealone)之概念,简单地用以概括个人内在自由保护的特征——排除外界(尤其是政府)的侵扰。这种侧重于防御政府外在侵害的隐私权保障理念,实际上是英美个人主义传统中的“反权威主义”(anti-authoritarianism)、怀疑主义(skepticism)精神以及它们所造就的“不信任主义”宪政文化的具体表现。

与此相反,德国宪法上“自我实现的人”之隐私权保护则具有鲜明的“内在导向”(inner----orientation)特征——侧重于对隐私权保护领域实质内涵的建构,体现了“人格主义”人权论的对人格健康与完整性(integrityofhumanpersonality)的追求、并形成了以人格利益保护为核心的隐私权概念。联邦宪法法院细究于各种人格特征在隐私领域的具体“辐射”(radiation)——语言、肖像、个人信息等,并发展成一种十分精致的“基于人格多种面向的隐私权”保护模式。实现人格完整性的前提条件是私人领域对整个外部世界的防御,因此德国宪法上隐私权的防御对象不仅涉及国家,还包括社会公众与第三人,进而划定了一个宽阔而明确的保护领域。这体现在1980年艾普拉案件所确立的“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范围以及1984CensusActCase判决所确立的“信息自我决定权”(righttoinformationalself-determination)之中,主要包含:(1)私人领域、秘密领域以及个人保密领域;(2)个人的名誉;(3)对有关自己记述的处分权;(4)对有关自己个人肖像、特定语言的权利;(5)特定情形中不被歪曲性地采访、免受被捏造地加以描述的权利等。[30]

另一方面,个人隐私权的保障程度还取决于两部宪法对言论自由的“偏好”程度。言论自由被视为美国宪法上首要的个人自由以及民主制度的根本保障。美国社会坚实的民主传统使得其宪法中的“人的形象”不仅具有个人主义意义上的“坚强、自足、勇敢”之品质,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立足于公众生活的个人”,即公众人物被设计为“坚韧的、能够在恶劣环境中生活的个人”,他们必须忍受社会公众对其私人生活的限制与干扰、甚至是对其个人名誉的贬损。[31]因此,当言论自由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产生冲突时(如新闻媒体的报导侵犯了公众人物的名誉),法院在两项权利的权衡过程中赋予言论自由以极大的“权重”,从而起到限制公众人物隐私权、保障言论自由的效果。

尽管言论自由也是德国宪法上的重要个人权利之一,但当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于后者的保护力度显然要强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例如,在著名的Drunkard案件、[32]Mephisto案件[33]以及Soraya案件[34]中,均体现了联邦宪法法院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即无论是以虚构的、或是真实的信息对个人予以描述,只要有损于人格利益,言论自由的利益均受到限制而侧重于保护隐私权。当然,是否保障个人隐私仍需结合个案事实进行利益衡量方能确定。Lebach案件的论证过程就是一个典型的在言论自由(电视台的报道自由)与隐私权(人格权、名誉权)之间衡量的过程。[35]该案判决系联邦宪法法院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典型的事例,其判决内容包含了“人性尊严”原理所蕴含的着重保护人格完整性、注重人格利益与其他宪法价值的协调之要求。

(三)外在自由层面

人格外在层面的自由体现为行为自由(freedomtoaction)与表达自由(freedomofexpression)。它们都具有“塑造外在生活”与“显示人格内在层面”的双重功能。行为自由意味着一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作为或不作为,并在此过程中塑造自身与外在世界的关系,追求人格认同(personalidentity)的实现,同时这也是内在人格特征显现的过程。[36]而表达自由则关涉到个人的“自我描述”,每个人思想、情感、理念、欲望的表达均体现了其内在人格层面的自我意识、自我定位与自我预期;另一方面,通过表达与交流活动,人们维系了改变自己生活的可能性,表达与交流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影响他人、并最终形成他人关于自己的部分形象的过程。尽管美、德两国宪法中的“人”所享有的行为自由、表达自由存在着本质性的共同点,但两者在这一领域所呈现出差异则更为显著,并被视为其“宪法人”形象中最具个性的内容。

在行为自由层面上,德国宪法中的“人”享有广泛的“一般行为自由”,其依据为《基本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格自由发展权”。由于采用了宽泛的人格概念,欲实现人格的自由发展,则必须保障个人在所有生活领域的行为自由和选择自由,以保证人格利益的完整实现。“一般行为自由”主要适用于不属于精神、道德层面上的“庸俗”(Banausentum)的人格利益保障,若日常生活中琐碎而平常的个人自由具有保障个人对生活方式的积极塑造之功能,就与那些具有“伦理上崇高地位”的生活层面一样受到基本权规范的保障。因此,德国宪法上的“一般行为自由”是一种价值中立、无所不包的“行为自由”。例如,宪法法院在判决中确立的“出国旅行的自由”、“在林中骑马的自由”以及“放鹰行猎的自由”等均属于“一般行为自由”的保护范围。[37]《基本法》第二条第一项的宽泛保障的领域被认为来自于“人性尊严”原理的“放射效力”(Selbstbestimmungswirkung)。如果说“人性尊严”规定在于保障人类本身的“静态存在”(statischeExistenz),那么“人格自由发展”条款则属于“动态自由”(dynamischeFreiheit)的保障,[38]即对最广泛意义上的人的行为自由的保障。[39]当然,基于“人性尊严”原理强调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协调、社会一体性及个人承担责任之要求,“一般行为自由”尚须受到《基本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宪法秩序”、“他人权利”及“道德律”的限制。在宪法实务中,法官需根据案件事实,在“一般行为自由”所涵盖的初步权利与限制条件之间进行利益衡量,方能决定权利保护的确定范围。

美国宪法并没有对个人的“行为自由”作出明确规定,但正当程序条款中的自由概念被认为隐含着关于行为自由的内容。根据联邦最高法院于1947年的Adamsonv.California一案中所确立的“选择并入”理论、[40]以及1968Duncanv.Louisiana案件对“并入”范围的扩张,[41]正当程序条款中的“自由”概念不仅囊括了《权利法案》列举的大多数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而且也是法院推定未列举宪法权利的渊源。这些在诸多判例被解释为“隐含于秩序自由概念中的”、“深深植根于民族传统与历史中的”基本性权利(fundamentalrights)与自由囊括了人格核心领域、内在自由层面与外在自由层面的诸多权利。正当程序条款中的自由概念因而也可解释为包含了对行为自由的保障,但其所保护的“行为自由”应属于具有“自然权利”属性“基本性权利”,[42]乃是一种更接近与“人格核心”领域、具有“伦理上崇高地位”之生活层面中的行为自由,而不是德国宪法上的“一般行为自由”。在美国具有明确的公域、私域划分的法律文化中,个人日常生活中的“细琐”的行为自由主要受普通法的保障,宪法则主要保障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中、针对国家的防御性行为自由。

美、德两国宪法中的“人”所享有的表达自由存有根本性的共同之处。两国宪法都将表达自由视为个人发展、民主政治与公共舆论形成的必要条件;均认为关于个人思想的自由表达具有对抗多数人的效力;两国宪法均以政治、文学、艺术以及科学研究方面的表达自由为保障之中心;[43]基于表达自由的易受侵害性,两国宪法都以严格的审查基准加强保护力度,而对公众性的表达活动则加强维护并提供便利条件。然而,两种“宪法人”形象在此领域表现出的分殊亦十分明显。

首先,美国宪法中的“自由、独立的人”所享有的是一种“不受拘束的表达自由”。表达自由被视为美国宪法上个人自由的精髓、具有象征意义的个人自由。在过去的五十年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试图实现其“不受国家和社会约束的、无拘无束的表达自由的理念”,以确保每个人可以“自由地思想、自由地表达”,[44]从而将美国宪法上表达自由的保障推向了极致。尽管在具体案件中,当表达自由与其他基本权利冲突时,法院需结合个案事实进行权衡以决定保护何种权利,但表达自由在衡量中所占的权重无疑是最大的。整体而言,美国宪法中个人的表达自由体现了绝对的、排他性的个人主义倾向。1989年的R.A.V.v.St.Paul判决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定,白人少年于深夜在黑人邻居院子里燃烧十字架、以表达种族仇恨的行为虽然应该受到刑事法律的惩罚,但仍属于宪法上的表达自由的范围。[45]该案显示了联邦最高法院将表达自由视为“绝对原则”的理念,法院认为,因表达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冒犯或负担是为了实现表达自由的理想而必须付出的代价。

相反,德国宪法中“自我实现的人”所享有的表达自由则是一种“在整体社会秩序中的适度的个人自由”。尽管联邦宪法法院在1994年的两个判决中宣称要加强对“自由言论”的保护,“无论言论的内容是有价值的或是无价值的、真实的或错误的、理性的或非理性的”,[46]但其“人性尊严”原理所要求的人格完整性、个人承担责任之涵义决定了其言论自由保障必然较多受到社会规范与社会义务的约束。例如,1994年的AuschwitzLieCase判决中,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认为,表达自由虽然属于宪法保障的基本价值之一,但须受到宪法秩序与社会责任的限制,因而禁止了一次旨在否认奥斯维辛大屠杀的示威活动。[47]

另外,两国宪法中个人所享有的表达自由尚取决于在诸多案件中与之发生冲突的隐私权的保障程度。如前所述,德国宪法上隐私权对表达自由构成的限制要远远强于美国。这一特征首先体现在两国宪法文本关于两种权利的规定上。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规定采用了一种概括的、绝对的、没有任何限制条件的表达方式,正如布莱克(Black)大法官指出,该条款“包含了平凡易懂的、但却是绝对性的语言”。[48]德国基本法第五条则列举了表达自由保护范围的详细内容,并规定了限制条件;而与隐私权相关的人格权则规定于在宪法上具有崇高地位的“人格自由发展”条款中。这被认为是两国宪法上个人享有权利的最显著的区别之一。[49]这一特征可通过以下两个案情基本相同、但判决结果却戏剧性地截然相反的案例中反映出来:

在美国的HustlerMagazinev.Falwell一案中,HustlerMagazine杂志社以漫画形式将作为政治公众人物的牧师的第一次性经历描述为“在醉酒的状态下与其母亲在户外发生的乱伦行为”。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该漫画不能认为是对事实的陈述,不构成“实际的恶意”,尽管该漫画对当事人的情感造成了伤害,但这是一种“为了实现美国不受约束的表达自由理念而导致的痛苦”,因而认定杂志社的漫画属于表达自由的范围,并拒绝保护公众人物的名誉权;相反,在德国的StraussPoliticalSatireCase案件中,将一位著名政治家以漫画的形式描绘为正在进行性交的小猪却构成了对人格利益的侵害,而不属于表达自由的保护范围。宪法法院认为,性行为是人格权保护范围的重要内容之一,将人描绘为动物、尤其是正在从事性行为的动物,是对人性尊严的严重侵犯。[50]

四、总结及其启示

从人格概念的三个层面描绘西方宪法中的“人的形象”,大致可以揭示出西方宪法中两种典型的人权理论与权利保障机制之总体轮廓。其共同点与分殊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首先,“个人主义”人权论与“人格主义”人权论均以为自由主义与个人价值尊重为其基本信条。因此,它们所形成的权利保障机制在人格核心领域、内在自由层面与外在自由层面都具有很大程度上的同质性:均对个人精神层面的自由、私人空间以及行为与表达自由等个人价值体现出极大的尊重与保障,并视之为个人塑造自己的生活世界或追求幸福生活的根本条件或保障。

其次,两种人权保障机制对三个层面人格利益保障的分殊,实际上可以视为西方人权理论对于自由主义与个人价值两种不同的诠释进路。正如学者DonaldP.Kommers所言,美国宪法透过“自由的镜头”(lensofliberty)观察人,而德国宪法则透过“尊严的镜头”(lensofdignity)观察人,其共同目标在于“实现个人自由与组织化社会之间的平衡”,德国宪法和美国宪法沿着不同的道路实现了这一平衡,显示了两种不同的解决自由与社群关系的路径。[51]

在“不信任主义”的宪政文化背景下,美国宪法“自由的镜头”首先聚焦于对政府权力的限制,这是个人追求自由与幸福生活的坚实基础,“他们宁可相信个人、而不是政府更能提升人们的福利”。[52]因此,美国宪法无论是在“自治理论”、隐私权保护、行为自由或表达自由方面,均致力于对政府的防御。在防御政府侵害的前提下,如何实现个人的自由与幸福则属于每个人的选择、判断与能力范围内的事,宪法似乎没有必要作出过于具体的规定。因而,美国宪法中对于“个人自治”与“自我决定”、隐私权与行为自由规定,具体内涵均相对模糊,宪法只是划定了自由的范围(政府权力活动的界限)。从宪法理论的角度看,美国宪法上并无完整的人格概念,人权理论中因人格概念欠缺而留下的“空隙”(lacuna)则被“自由”理念所填补,自由成为个人生活中基础性、终极性的价值目标。对个人自由的极端推崇使得美国宪法中“自由、独立的人”成为一个“单一维度”的、不受社会整体性约束的“自我统治”(self-sovereignty)的行动者。在这种权利保障模式中,个人自由处于绝对优越的地位,当个人自由与社群关系、社会秩序发生冲突时,法院总是赋予自由的保障以极大的权重。这一特征尤其体现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所确立的“不受国家和社会约束的、无拘无束的表达自由的理念”中。对此,DonaldP.Kommers指出,在美国宪法上,“自由的实现往往在一定程度上以牺牲诸如社会秩序、社会礼仪等社会性价值为代价”。[53]

在深刻反思二战期间纳粹政权肆意践踏人性尊严的宪政文化背景下,深受基督教思想与康德人本哲学影响德国基本法将其“尊严的镜头”聚焦于人本身,试图以“人性尊严”为核心价值、塑造一个具有完整人格的、有能力自我实现与自我满足的“宪法人”形象。基于此,德国宪法对于“个人自治”与“自我决定”、隐私权或是行为自由的规定,均以完整的人格概念为框架,对权利与自由的内涵进行细致的架构与描述,其目的在于实现人格的完整性与自由发展。这一特征彰显于“基于人格多种面向的隐私权”、隐私权优先于言论自由的保护模式之中。

另一方面,基本法对个人价值的尊重固然可以避免纳粹式团体主义(Kollektivismus)过度发展,但同时亦必须排拒极端个人主义的弊端,因此,德国宪法中的“人”被赋予了“自我选择自由”与“个人承担责任”之双重“性格”,即在实现个人固有价值的同时,亦必须注重社会责任的承担,在“社会一体性”、“社会融合关系”中实现人的尊严与人格自由发展。这种意义上的“宪法人”,乃是处于社会整体性关系中的理性的行动者,体现出自由与责任并重的双重维度。德国基本法上“合理限度的言论自由”、“自我承担责任的个人自决”无不体现了这一特征。同时,由于“人格主义”权利论的最终落脚点在于实现个人在“所有生活领域中人格的完整性”,这使得基本法将众多日常生活中“细琐”的个人自由也纳入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从而形成了德国宪法上别具特色的“一般行为自由权”。按照国际宪法学上的主流学说,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应该是具有崇高价值、人之为人不可或缺的权利,“一般行为自由”显然与此标准不符。但德国宪法却基于人格自由发展之考量,认为日常生活中细琐的行为自由亦可能对于人格的形成、个人生活的塑造具有意义,从而给予基本法层面上的保障。“一般行为自由”的保障彰显了德国宪法对于人格发展、人格利益保障的极端推崇。

由于受到强势的美国“人权文化”的影响,我国公众舆论乃至宪法学界一般都将美国的“个人主义”人权理论等同于西方人权理论。本文的分析过程展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西方人权理论。就中国宪法而言,德国基本法上的“人格主义”权利论或许更具“亲和力”和借鉴意义。这种理论的人格主义哲学立场所包含的“重视个人与社会融合关系”、“亲自承担责任”与“社会一体性”之实质内涵,与我国传统法文化中的“强调和谐,强调人与人、人与自然乃至整个宇宙之间的恰和无间”之“天道和谐”观念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54]甚至与我国当下主流意识形态所鼓吹的“建设和谐社会”目标亦有相合之处。有学者认为,“人格主义”权利论“既不排斥我国正统的政治社会意识形态,也不完全排斥个人主义的精神”,“其实最为适合于作为建构或诠释我国宪法权利规范的核心原理,甚至可借鉴以作为当代我国法秩序整体的哲学基础”。[55]

然而,吾人亦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人格主义”权利论与我国本土宪政法律资源之间实际上是一种“貌合神离”的关系。前者所重视的“个人与社会之融合”理念与我国传统法文化中的“和谐”观念有着“根本的文化立场和态度”的区别。前者以“把人当作目的”之康德人性观为根本,在此前提下要求个人承担责任,受到道德义务、社会责任的约束;而后者则是一种缺乏个体和权利观念、强调绝对的秩序与和谐的理论,所谓“革尽人欲,复尽天理”以实现绝对和谐的“大同世界”是其至高的理想。倘若不经过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创造性转化”,为其注入个人权利本位之内核,进而发展成为注重个体存在的和谐观念,我国社会传统的法文化与人格主义权利论并不具有天然的契合性。所幸的是,处于转型时期的我国社会正经历着一个不可逆转的自由化、市场化的过程,这也正是在我国社会形成和培育个人权利观念、完成传统法文化“创造性转化”的坚实基础。


战略布局  正常举动!




名列选网上周文章访问量第10名的,是来自多维网、作者楚文的《解读习近平最近的两个举动》。全文如下:

近期,中共最高领导人习近平有两大举动引发外界瞩目,并引起诸多分析人士的解读。首先是在21日时,习近平向中共军队划分的五大战区的主官授旗,预示着中共五大战区时代开启,其次是在翌日现身中共“红色根据地”的井冈山,而这是习近平第三次到访井冈山,但却是其主政中国后的首次,可见背后的意义不同以往。

有分析认为,中共领导人习近平的这两大举动,可放眼一年后的中共十九大。分析称,中共中央军委公布的五大战区主官名单中,一方面可以看见习近平的人事考量,另一方面亦多少可以看出十九大军委的构成;而前往井冈山举动的深层含义,或许就是为了十九大而布局。

 中央军委现雏形

今次中共的军事改革从七大军区撤并为五大战区,中部战区驻地在北京,沿用北京军区的框架,北部战区驻地在沈阳,沿用沈阳军区的框架,东部战区驻地在南京,沿用的是南京军区的框架,南部战区驻地于广州,沿用广州军区框架,西部战区驻地在兰州,沿用兰州军区框架。值得注意的是,原本成都军区及济南军区的辖区被并入西部战区及东部战区。

其中,李作成则被外界视为是“异军突起”,作为五大军种司令员,其未来仕途尤为看好,不排除将占据未来军委的一席之地。而徐粉林而今被“边缘化”,外界有分析认为,预计他到年龄将退役。另外,蔡英挺的仕途也尤其受瞩,蔡英挺是中共前军委副主席张万年的秘书,此番被穿调任军科院院长,有评论认为其十九大进入中央军委的可能性降低了一些。

颇为关注的是,在新任命的五大战区司令员中,东部战区司令员刘粤军及西部战区司令员赵宗岐最引人关注,这不仅因为两人均有越战经验,而且年纪较轻,最关键的是中国目前的战略环境东急西重,这两大战区面临的战略压力最大。

东部战区面对美日挤压,而且台湾方面的局势趋于紧张,尤其是主张台独的民进党上台之后,两岸关系面临急转直下的可能性,有观察者指出,从中不排除会有军事斗争升温的可能性,而且在此背景之下,东部战区司令员刘粤军的地位相当吃重。

另外,西部战区囊括几乎中国大陆一半的国土,既担负西藏地区与印度对峙,又承担反疆独、反藏独等保境安民的守土之责,并且还肩负经略中亚保卫“一带一路”的历史使命,所以西部战区的司令员赵宗岐的所作所为将被世人瞩目。加上他还是现任军委副主席范长龙赏识的人,前途被相当看好

来自北京的观察者指出,中部战区司令员韩卫国被赋予保卫首都的重任,显然是被第五代器重。到中共十九大时,估计现有军委中的许其亮、张又侠、张阳、魏凤和留任,加上李作成掌陆军、孙建国掌海军、乙晓光掌空军、高津掌战略支援军以及刘粤军、赵宗岐等脱颖而出,或将组成新一届军委。除此之后,习近平在授旗五大战区之后,翌日前往江西井冈山的举动,被舆论认为其背后有大事将会发生。

十九大有大事发生?

22日陆媒刊登了习近平当天视察位于江西省的井冈山的一组现场照片之后,中共官媒新华社也发出通稿,指习近平22日到江西是应当地官方去年的邀请,去看望当地民众。

其实这是习近平第三次到访井冈山,是他主政中国后的首次。习近平首次上井冈山是在20063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第二次上井冈山是在200810月,是以国家副主席身份到井冈山“中共革命博物馆”参观。

若从中共的党史来看,井冈山有着非常浓厚的政治色彩符号。192781,中共在江西南昌发动兵变失败后,逃窜到井冈山;童年10月,以毛泽东为首的第一代中共领导人在此地成立了中共第一个“革命根据地”。

为此有分析人士认为,此番中共第五代领导人习近平赴往此地,并不是一般的考察,而是从中带有某种重要的政治目的。譬如以201410月为例,当时是中共前军委副主席徐才厚被移送司法审查后的第三天,习近平选址在中共党史上具有特殊意义的古田,并亲自召开“新古田会议”。当时有评论就称,这是习近平释放出全面整饬军队的信号。

如今,中共五大战区时代已经来临,且习近平重新上井冈山,其背后的意义并不是像外界某些评论的那般,认为中共即将走回毛时代的路线,而是预示着中共将在2016年以全新的面貌出现于众人眼前。

因为在历经了三年的反腐路程,外界可以清晰的看见习近平执政中国之后,他的执政理念,和执政路线。尤其是强调政治规矩与政治纪律,以此来治理地方、政坛、官场、军队以及各个领域。有观察者指出,在一年之后秋天举行的中共十九大将会有大事发生,中共新的军委班子将逐渐成型,在此期间不妨静目以待。

拓展阅读:东南西北中5大战区成立 习近平授旗

新华网 2016/02/02

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区成立大会在北京举行

习近平向各战区授予军旗发布训令

宣布建立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南部战区西部战区北部战区中部战区

据中国军网21日报道,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区成立大会今天在北京八一大楼隆重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向东部战区、南部战区、西部战区、北部战区、中部战区授予军旗并发布训令,强调建立东部战区、南部战区、西部战区、北部战区、中部战区,组建战区联合作战指挥机构,是党中央和中央军委着眼实现中国梦强军梦作出的战略决策,是全面实施改革强军战略的标志性举措,是构建我军联合作战体系的历史性进展,对确保我军能打仗、打胜仗,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上午10时,大会正式开始,官兵整齐列队,全场高唱国歌。仪仗礼兵护卫着八一军旗,正步行进到主席台前。习近平逐一将军旗授予东部战区司令员刘粤军、政治委员郑卫平,南部战区司令员王教成、政治委员魏亮,西部战区司令员赵宗岐、政治委员朱福熙,北部战区司令员宋普选、政治委员褚益民,中部战区司令员韩卫国、政治委员殷方龙。5个战区的司令员、政治委员向习近平敬礼,从习近平手中接过军旗,持旗肃立。全场官兵向军旗庄严敬礼。

授旗仪式后,习近平发布训令。习近平指出,战区担负着应对本战略方向安全威胁、维护和平、遏制战争、打赢战争的使命,对维护国家安全战略和军事战略全局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习近平命令:各战区要牢记使命,坚决贯彻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坚决贯彻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坚决贯彻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的总原则,建设绝对忠诚、善谋打仗、指挥高效、敢打必胜的联合作战指挥机构。

——各战区要毫不动摇听党指挥,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政治建军原则,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同党中央和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折不扣执行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命令指示。

——各战区要聚精会神钻研打仗,关注国家安全形势,拓宽战略视野,研究现代战争制胜机理,把握军事力量运用的特点和规律,加紧拟制战区战略,完善作战方案计划,抓好联合训练和指挥训练,积极主动谋取未来战争主动权。

——各战区要高效指挥联合作战,落实军委赋予的指挥权责,按照平战一体、常态运行、专司主营、精干高效的要求,推进指挥能力建设,理顺指挥关系,强化联合指挥、联合行动、联合保障,扎扎实实组织部队完成日常战备和军事行动任务。

——各战区要随时准备领兵打仗,时刻听从党和人民召唤,牢固树立战斗队思想,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战斗精神,培养英勇顽强的战斗作风,保障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以实际行动谱写人民军队光荣历史新篇章,向党和人民交出优秀答卷。

郑卫平、魏亮、朱福熙、褚益民、殷方龙分别代表各战区表示,坚决听从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指挥,时刻牢记习主席训令,聚力备战打赢,不负使命重托,始终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圆满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各项任务。

大会在雄壮的军歌声中结束。之后,习近平接见了各战区领导班子成员,并同大家合影留念。

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区成立大会1日在北京八一大楼隆重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向东部战区、南部战区、西部战区、北部战区、中部战区授予军旗并发布训令。

成立大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范长龙宣读了习近平主席签发的中央军委关于组建战区机关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任职命令和决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许其亮主持大会。

中央军委委员常万全、房峰辉、张阳、赵克石、张又侠、吴胜利、马晓天、魏凤和出席大会。军委机关各部门领导、驻京大单位主要领导和各军兵种官兵代表参加大会。



此外,名列选网本期看点第1名的《 中央宣布新一轮省级领导干部调整》,本期第2名《田戈:“则西案”显曙光, 何清涟发三问?“台独”和“打台”,为何都不能?》、第3名的《南海的复杂真相、東海、中印、中越戰爭》、第4名《论宪法中的“人的形象”》和第5名的《吉米·卡特:脑部癌症已经消失》,由于在上期已作学习,这期就不重复介绍了。有兴趣或需求的朋友,可前去阅读,定有“年年有春天,今天春更俏”的感悟。

附:36---312日文章访问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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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宣布新一轮省级领导干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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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戈:“则西案”显曙光, 何清涟发三问?“台独”和“打台”,为何都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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